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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白雪

预计预览时间:4分钟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6号

案件名称: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日原告李健雄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被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6月24日前答复原告,后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原告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抗辩: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即省政府政务外网,而非被告的内部局域网。按规定,被告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的后台办理设置在厅内网。由于被告的厅内网与互联网、省外网物理隔离,互联网、省外网数据都无法直接进入厅内网处理,需通过网闸以数据“摆渡”方式接入厅内网办理,因此被告工作人员未能立即发现原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众网络系统中提交的申请,致使被告未能及时受理申请。因原告在政府公众网络系统递交的申请未能被及时发现并被受理应视为不可抗力和客观原因造成,不应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法院裁判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



律师解读


本案所适用的是2007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原理,依然认定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流转不能认定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本案裁判规则对处理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仍具有借鉴价值。


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以及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间均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送达方式及送达期限的确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送达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6〕235号)》的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且不得以要求申请人向邮政企业支付邮寄费的方式收取。


关于送达期限的确定,依据上述解释,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 END -


编辑|遁一

专业审核|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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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素材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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